政府会计接受捐赠账务处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政府会计适用于政府及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账务处理
接受非现金资产账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