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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什么是表见代理

《合同法》中,什么是表见代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合同法》中,什么是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的代理人就是表见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那么,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是什么呢?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行为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点最为关键,它表明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因于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而是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以上三点需要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