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冯顺桥判了几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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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罪犯冯顺桥,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顺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六年六个月。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园珍、杜文斌、郑英先,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赵银军、朱美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顺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